基于裁判理由的民意判决的正当性探析
On the Legitimacy of the Public Opinion Based on the Reason in Judgment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8年第36卷第4期
页 面:52-6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民意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研究>(2015N116)成果
摘 要:评价与民意相趋同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应立足于对裁判理由的审视。尽管司法民主具有诸多良性社会功效,但其实现过程仍需经由法律程序的引导,社会公众任意介入司法并不能得到宪法规范的合法证成。自尼采提出上帝已死和韦伯的世界祛魅后,价值多元解构了独断正义,个案中的民意与正义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是故,无论司法民主还是个案正义,单独都不能充当民意判决的正当理由。然而,现实中的公众意见总是能够与法律规范交叠重合。在将法律和民意分别视为操作性理由和辅助性理由后,法官基于多元理由而作成的判决,尽管符合民意,但却不失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