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改立法的两点建议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1987年第2期
页 面:66-68页
主 题:劳改机关 人民法院 守法公民 有用之才 罪犯申诉 改造罪犯 劳改工作
摘 要:1954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已经三十多年了。由于我国对罪犯的改造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改造条例》已不能适应劳改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需要,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劳改法,是改造罪犯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劳改立法中,我认为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现就两个问题谈谈看法。一、关于劳动改造机关的法律地位问题侦查、起诉、审判、劳改,这是刑事诉讼活动互相紧密联系的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劳动改造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同时,劳改工作又有其本身相对的独立性。从刑事诉讼的阶段来看,侦查、起诉、审判的最终目的,是要确定某个被告人是否犯了罪,犯的什么罪,是否需要判刑,应当判什么刑。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