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实现
Discus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Mortgage of Peasant Housing Property Right作者机构:成都大学政治学院法律系四川成都610106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四川成都610031
出 版 物:《攀枝花学院学报》 (Journal of Panzhihua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17年第34卷第6期
页 面:29-36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82802[工学-农业水土工程] 08[工学] 0828[工学-农业工程]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基 金: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编纂与集体土地权利建构研究(SC16B004)" 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2016Z43)" 成都大学引进人才启动项目"空间利用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置"研究成果
主 题:农民住房财产权 抵押 宅基地 必要住房财产权 剩余住房财产权
摘 要:农民住房财产权并非一种新型权利,而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有机结合而形成的权利集合。《指导意见》中关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的相关规定既有突破性,又有保守性。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倡导并不能直接破解农村房地产权抵押的固有难题,但有利于形成全新的视角去审视和解决上述难题。在宅基地使用权空间利用已蔚然成风这一现实背景下,应当以必要住房财产权和剩余住房财产权的区分去解决农村房地产权抵押的痼疾,去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和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