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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之争——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

Controversies over Awarding System &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作     者:孙效敏 

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版 物:《政治与法律》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10年第7期

页      面:89-9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编号:08BFX052)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编号:S30902)的建设成果 

主  题:惩罚性赔偿 奖励制度 侵权责任法 

摘      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混淆了公私法之分、违背了民法责任基本理论、同民法基本原则相左,造成实际操作中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之不足,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所致。惩罚性赔偿的实质应该是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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