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契约的行政法建构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of Reconciliation Contract作者机构: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江西社会科学》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7年第37卷第8期
页 面:157-165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将行政契约纳入受案范围,但仍为有限的契约形式列举。作为行政契约的独立类型和行政行为的补位,和解契约在行政执法、行政救济等领域具有显著的价值和优势以及广泛的适用空间。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良性互惠和平衡为基轴,梳理和解契约的类型体系,明晰其缔结规则对促进依法行政意义重大。行政法上和解契约的适用应当与行政争议的解决相衔接,契入公众参与、意思自治和协商合意,坚守法定自由裁量之限制,当行政行为事实或法律关系不明时强调相互让步,围绕公平正义建构程序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