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司法的对象及其内涵
作者机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出 版 物:《人大研究》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年 卷 期:2003年第10期
页 面:30-3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监督司法工作 司法机关 负责制 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监督对象 监督权 监督司法内涵
摘 要:根据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机关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的负责制:(1)单一负责制--各级人民法院仅向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负有法律监督责任,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同审级(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审判权;在实际工作中,上级人民法院为下级人民法院担负着组织业务学习和对法官、书记员、政工干部的培训等工作(这主要取决于资源共享及其配置尚未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