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刑法总论中的核心问题 收藏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刑法总论中的核心问题

The Criminal Liability of l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he Central Problems in General Part of Criminal Law

作     者:乌尔里希·齐白[德] 王华伟 Ulrich Sieber Wang Huawei

作者机构: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 弗莱堡大学与慕尼黑大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刑法论丛》 (Crimin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16年第2卷第4期

页      面:313-34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网络服务提供者 电信媒体法 不作为 保证人义务  果归责 

摘      要:德国《电信媒体法》(TMG)第7-10条具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首先。本文探讨了德国刑法总则与《电信媒体法》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其次,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作为与不作为行为的区分做出了阐述。在此基础上,本文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保证人义务.对保证人义务的不同来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进一步剖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不作为)的结果归责、行为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问题。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