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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处置行为的刑事责任——异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本土化思考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Disposal Conduct after Theft

作     者:王太宁 

出 版 物:《刑事法学》 

年 卷 期:2012年第2期

页      面:958-970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定罪思维的当代转变及其影响》 项目号:09BFX084 

主  题:盗窃罪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共罚的事后行为 

摘      要:盗窃后处置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盗窃行为结束后对行为对象的进一步处置。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的阐释进路因理论本身的模糊性、对特定的判例背景和犯罪成立理论的依赖性而不适于我国。基于对我国盗窃罪的体系解释,盗窃罪的客体应该界定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的占有,不必然囊括其事后处置行为的保护客体。根据我国本土化的犯罪成立标准和罪数理论,不构成犯罪的处置行为、非法持有特殊物品的行为、非法毁损普通物品的行为、特殊的使用普通物品的行为、非法使用、出卖、毁损、变造特殊物品的行为等五种类型化的盗窃罪事后处置行为,在不同具体案件中有不同的处理结论。这一结论与德日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具有明显的差异,但是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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