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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行为在民法总则中的契入与展开

Insertion and Expansion of the Commercial Act in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作     者:董翠香 魏振华 DONG Cui-xiang;WEI Zhen-hua

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出 版 物:《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17年第30卷第1期

页      面:36-4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商事行为 民法总则 嵌合 商事登记条例 

摘      要:民商合一背景下,民法典编纂在即,商法典或商事通则之立法条件并未具备。于此情形,商事立法模式宜转变思路:对于民商共有而略有差异的部分,尽量使之嵌合于民法典;对于商法特有且商事共用的部分,设商事登记法以规范之;其余具体问题,则由商事单行法来调整。嵌合部分无疑是当前亟需解决之问题,商事行为则系须嵌合部分之核心内容。商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一种,正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顽存的契入点;而商事行为不同于一般法律行为之特征,恰是其在民法总则中得以展开的关键所在。因之,商事行为之意思表示解释、商事行为之效力判断、商事行为之代理问题等则宜以但书方式列于相应之一般规则后,以示商事行为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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