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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避免几个误区

作     者:纪宏奎 赵辉 

作者机构: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分所 

出 版 物:《注册税务师》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年 卷 期:2016年第11期

页      面:36-38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 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残疾人员 工资薪金总额 税务机关 残疾职工 误区 

摘      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认定范围应参照《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即持有《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安置残疾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避免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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