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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作     者:耀振华 

作者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学研究》 (Chinese Journal of Law)

年 卷 期:1992年第14卷第4期

页      面:93-9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情事变更原则 技术转让合同 合同成立 合同纠纷 原合同 经济合同法 显失公平 合同履行过程 国家定价 变更合同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2)27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2)经呈字第6号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本案由两个独立的合同组成。……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定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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