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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

出 版 物:《湖南政报》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UNAN PROVINCE)

年 卷 期:1958年第14期

页      面:330-331页

学科分类: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主  题:职工福利 企业奖励基金 企业利润留成 国务院 

摘      要: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努力增产节约,加强经济核算,改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和 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 中的有关原则,确定中央经济各部(以下简称各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将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比例留给企业,由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安排使用。现在就利润留成比例和留成所得的使用范围等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一、企业留成比例,以主管部为单位计算确定。留成比例确定以后,基本上五年不变,主管部可以在本部企业留成所得总数的范围内,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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