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评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On the Reasonable Limit of Safety-ensuring Obligations——Review of Ma Qing,et al *** Grand Hotel,etc.(Case of Dispute over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作者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
出 版 物:《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China Law)
年 卷 期:2008年第4期
页 面:43-44,115-11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损害赔偿纠纷案 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 合理限度 房屋产权人 马青 有限责任公司 玄武区
摘 要:[案情]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楼房,为被告江苏展览馆所有,由被告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南都酒店)承租。该楼房二楼207室的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限制了窗户开启的幅度。窗外装有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下方有一个平台,窗户及窗外平台均由古南都酒店建造和安装。2005年7月22日,江苏展览馆作为房屋产权人,古南都酒店作为房屋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