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最新颁布《肉类流通的卫生要求和官方检验条例》之附件(二)
作者机构:商业部食品局
出 版 物:《肉类工业》 (Roulei Gongye)
年 卷 期:1988年第6期
页 面:30-36页
主 题:肉类加工厂 金属制作 衬层 合成材料 冷却间 急宰 表面层 包装材料 离心分离器 冻结间
摘 要: 第一章肉类加工厂厂房和设施的卫生要求 1.厂房应具备: 1.1 厂房地面必须带有清洗层并设有排水道,以利于清洗和消毒, 1.2 墙壁必须光滑平整和带有明亮的衬层或涂色。衬层(如砌瓷砖)高度不低于2米; 1.3 顶棚应明亮而光滑; 1.4 门和窗 1.4.1 用合成材料或金属制作的门窗,应光滑明亮、耐腐蚀或防腐蚀; 1.4.2 用木材制作的门窗要光滑并涂有易清洗的保护层或涂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