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试论破产制度和企业活力 收藏

试论破产制度和企业活力

作     者:尚春梅 刘继曾 

出 版 物:《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rnal of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年 卷 期:1987年第5期

页      面:51-55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主  题:企业 破产制 商品经济 企业管理 经济体制 企业破产法 企业活力 经营管理自主权 

摘      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独立经营,加强经济责任,提高经济效益,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本文仅就实行破产制度与增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实行企业破产制,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当前经济情况的真实反映。首先,实行企业破产法,是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破产制度是商品经济社会中,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映。一个企业资不抵债,债务人失去了清偿债务的能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