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积极主义:股东积极行为的公司法界限
Shareholder activism:the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law limits of positive behavior作者机构: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21
出 版 物:《行政与法》 (Administration and Law)
年 卷 期:2009年第8期
页 面:98-10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规划基金(08BFX03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05JA820011)资助项目
摘 要:股东积极主义是股东定期地以特定的公司经营政策为目标而实施的干预和影响行为。股东既可以通过正式地行使其法定权利影响公司的政策,也可以通过其它非正式的积极行为影响公司决策。对于前者,股东积极主义的法律界限要求股东积极行为不得违反股东忠实义务,禁止股东权利滥用,要求股东对自己的不当影响行为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积极行为股东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对于后者,则不宜直接将非正式股东积极影响行为确认为违法并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