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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职务平级调动而收受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罪

作     者:周铁震 丛树德 

作者机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 卷 期:2016年第27期

页      面:256-25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职务 平级调动 收受贿赂 受贿罪 

摘      要:一直以来,为他人谋取职务平级调动收受贿赂这一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受贿罪即存在争议,焦点集中在:一是该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二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受贿罪客体保护的法益。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对上述争议进行分析,对该行为构成受贿罪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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