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推广可以被界定为“广告”——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推广为例
作者机构: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
出 版 物:《传媒》 (Media)
年 卷 期:2016年第17期
页 面:89-91页
学科分类:050302[文学-传播学] 1305[艺术学-设计学(可授艺术学、工学学位)] 13[艺术学] 05[文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介融合环境下的传媒法规与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0Bxw016)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百度竞价排名搜索推广机制的性质认定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分析魏则西事件认为搜索引擎推广服务是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特定搜索行为,这种行为从形式和效果上看,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告特性。百度搜索推广服务,是以技术来伪装的互联网广告,是互联网领域的新型广告营销形式,应当按互联网广告的规定处理,百度可以认定为广告发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