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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进步还是倒退?——评我国离婚标准中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

Progressing or Retrogressing-Comments on Legislative Model of General Description with Illustrations in Divorce Criteria

作     者:王礼仁 

作者机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05年第12期

页      面:35-4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例示主义 立法模式 离婚标准 《婚姻法》 中国 

摘      要:一、由概括主义到例示主义--离婚标准立法模式的新变化我国婚姻立法经历过三次重大立法活动,即1950年颁布第一部;1980年修改制定了第二部,废除1950年;2001年对1980年进行了重大修正.在三次立法过程中,离婚标准的立法模式也经历了一个由概括主义到例示主义的发展变化过程.1950年第17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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