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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条文说明

出 版 物:《劳动保护》 (Labour Protection)

年 卷 期:2014年第11期

页      面:3-10页

学科分类:08[工学] 0837[工学-安全科学与工程] 

主  题: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 尾矿库 爆破作业单位 企业安全生产 小型露天采石场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安全生产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责任制 外包工程 应急救援队伍 特种作业人员 

摘      要: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证照不全或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生产。矿山属高危行业,地下矿山更是重中之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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