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要求改姓名 警方该不该批准
出 版 物:《人民公安》 (People's Police)
年 卷 期:2003年第8期
页 面:50-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更改姓名 安机关 依法行政 姓名权 行政程序 《民法通则》 自然人 撤诉申请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摘 要:案情简介 2002年9月26日,某中学退休教师王先生到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递交申请材料,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更改为“奥古辜耶。11月5日,该公安分局告知王先生,对其变更姓名的申请不予批准。11月11日,王先生以警方行政违法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警方批准其要求更改姓名的申请,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安分局批准了王先生要求变更姓名的申请,因此,12月3日,王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该分局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因此申请撤诉。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遂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 评析意见 在该案中,公安机关不予批准决定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有权更改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