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行轻微的犯罪人以行政处理的探讨
作者机构:陕西省渭南地区公安干部训练班
出 版 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1990年第6卷第5期
页 面:63-64页
学科分类:0303[法学-社会学] 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3[法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犯罪人 行政处理 免除刑罚 劳动教养 刑事法律 治安处罚 刑法学 公安机关 行政处分 犯罪分子
摘 要:我国刑事法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人最轻的处置办法有:第一,不需要判处刑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渎职罪,情节轻微的。参阅《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免除刑罚(如被告人是预备犯、从犯等,参阅《刑法》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一条、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对于这些犯罪人,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