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中心化与去中心化
作者机构: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出 版 物:《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The Journal of Jiang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年 卷 期:2025年第1期
页 面:129-13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北京市‘两区’建设中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问题研究”(22FXC01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新一代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问题研究”(3162024ZYQB02)
摘 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面临着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两种模式选择。当前以投资仲裁为基础的ISDS机制具有明显的去中心化特征,这是由投资争端解决去政治化的历史背景、国际投资实体规则的双边化现状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利益冲突三重因素所造成。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以常设投资法院和多边上诉机构为代表的方案体现了突出的中心化趋势,这与ISDS机制的合法性危机、国际组织的推动作用和国际法治基本价值追求密切相关。但中心化改革过程中要对相互矛盾的需求进行平衡或取舍,并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从多中心向单一中心过渡的漫长过程。中国应接受并积极参与ISDS的中心化改革,但应在中心化的ISDS机制下强化投资保护的功能并维护国家的法律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