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下签署的协议可反悔
作者机构: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 卷 期:2011年第10期
页 面:46-4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重大误解 解除劳动关系 2010年 协议 服务公司 工资结算 经济补偿金 张某
摘 要:张某于2006年9月18日到某服务公司工作。2010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载明双方同意于2010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0年6月11日,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