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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下签署的协议可反悔

作     者:张勇 

作者机构: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年 卷 期:2011年第10期

页      面:46-4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重大误解 解除劳动关系 2010年 协议 服务公司 工资结算 经济补偿金 张某 

摘      要:张某于2006年9月18日到某服务公司工作。2010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及过渡期合同,载明双方同意于2010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0年6月11日,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等离职结算款1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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