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换给付”下捆绑禁令的内在体系与规范构造——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的解读
The Internal System and Normative Structure of the Coupling Prohibition under“Information in Exchange for Payment”——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16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交大法学》 (SJTU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第6期
页 面:126-141页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外合作项目(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项目编号:202306190044)资助
摘 要:“信息换给付以合同自由为价值基础,在现代数字经济中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捆绑禁令的目的是,通过限制“信息换给付实现信息自决。在此背景下,捆绑禁令是在合同自由与信息自决的冲突与协作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与此内在体系相应,《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6条规定的捆绑禁令具有相对性。信息处理者的捆绑行为在既不附替代性对价、亦非信息处理者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需时,才会违反该条禁令。另外,对违法捆绑行为的法律制裁应为,信息主体做出的同意无效。信息主体通过“信息换给付合同取得的债权不会因此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