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中的形式与实质
On the Form and Material in Law作者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版 物:《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12年第42卷第5期
页 面:99-11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11工程"三期国家重点学科建设项目(203000-123210301)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08JZD0010)
主 题:法律 形式 实质 形式解释 实质解释 司法能动主义 绝对形式
摘 要:形式与实质是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之一。从哲学角度看,形式与实质的对立实际上即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这样,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就转化为肯定与否定的关系。黑格尔论及此两者的关系时指出:一切否定都是自否定。因此,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即是一个自否定的关系。而在这一过程中易产生的误区首先是以为实质对形式的否定是外在的否定,英美法中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理论即是典型。其次是没有认识到实质必然要以形式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不断追求所谓实质,其结果是陷入否定的恶无限。而真正恰当处理形式与实质的方式是把它们的关系视为形式自己否定自己的过程,即高级形式通过实质这一中介否定低级形式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