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从属性立场的进一步贯彻
Furth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rivative Theory of Accessory作者机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Law Edition)
年 卷 期:2016年第3卷第1期
页 面:106-11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成果
摘 要:共犯从属性立场的坚实贯彻,有利于一些疑难、争议问题的妥当解决。共犯具有实行从属性,且其犯罪性和可罚性低于正犯,预备犯又极其例外地被处罚且处罚很轻,因此预备共犯不罚。自杀行为缺乏法益保护对象,不违法。根据共犯的限制从属性原理,参与自杀不成立犯罪。参与自杀的性质不同于以教唆、欺骗方式的杀人间接正犯,也不同于受嘱托杀人。教唆之罪与正犯实行之罪不同,但具有实质重合性的,正犯实行过限时,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不一致,教唆犯因责任主义仅成立教唆之罪名;正犯实行不足时,一般来说教唆犯和正犯罪名一致,因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的客观不法,个别情况下由于刑法特别规定(比如结果加重犯)以及罪名之间性质的特殊性,教唆犯可成立教唆之重罪,正犯仅成立实行之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