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官制度的构成:基于主体性理论
On the Composition of the Supervisory Officers:Based on the Subjectivity Theory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贵州警察学院贵州贵阳550002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24年第42卷第11期
页 面:142-16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贵州省哲学社科规划一般项目“新形势下贵州应急管理法治化与法治能力现代化建设研究”(21GZYB30) 2023年度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贵州省高校风险防控研究中心项目“贵州应急管理法治化与法治能力现代化建设研究”(23GZGXRWJD2543)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制定监察官法,实行监察官制度,旨在提升监察队伍的专业化。监察官是监察权的行使主体,而主体具有主体性。根据“主体性理论,为充分体现监察官的主体性,同时防止主体的异化,监察官法除了明确监察官的任职条件,还应规定监察官的权限、权利、义务、纪律要求等有关主体的主体性内容。为实现监察队伍专业化的立法目标,同时突出监察官的客观公正标准,监察官法应将“专业能力+品德作为监察官的任职条件,明确监察官行使监察法赋予监察人员的权力,赋予监察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权、异议权、申诉权、接受培训权等权利,规定监察官须遵守客观义务、保密义务、告知义务和出庭作证义务,并对监察官明确纪律要求以及违纪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