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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麻精药品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作     者:干金耀 

作者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出 版 物:《法律适用》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年 卷 期:2024年第09期

页      面:91-10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毒品 麻精药品 非法用途 贩卖毒品罪 

摘      要:毒品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被列管的麻精药品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毒品。列管的麻精药品作为药品被正常用于治疗疾病时,不属于毒品。故若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非法经营(包括走私、贩卖)列管的麻精药品时,不以毒品犯罪处理;反之,若出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麻精药品,构成法律上的滥用,属于使用毒品。认为列管的麻精药品只有给吸毒人员滥用时才属于毒品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只要列管的麻精药品被用于非法用途的,不管其使用的对象和目的,均属于使用毒品,并非只有给吸毒人员使用时才属于毒品。对于实务中出于减肥目的非法贩卖含有列管的麻精药品减肥药的行为,并非属于出于治疗疾病的合法目的而使用,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非法经营列管的麻精药品,在证明责任上,行为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非法经营麻精药品,情节严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或者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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