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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追诉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作     者:王登辉 李建波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年 卷 期:2024年第34卷第3期

页      面:48-5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国家检察官学院2022年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追诉时效的基本理论与司法应用”(GJY2022D35) 

主  题: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终点 二分法说 

摘      要:追诉时效适用于一切犯罪,包括无追诉时效争议的犯罪和犯罪黑数等。适用追诉时效的关键步骤是看追诉时效终点是否在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之日以前。关于追诉时效终点“,二分法说优于“立案时说“起诉时说“审判时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时说等。只要犯后罪在前罪的追诉时效内,就会产生前罪追诉时效中断的效果,并无次数限制。追诉时效的影响因素只有基本犯罪事实、犯罪之日、刑事立案之日、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有无再犯罪,例外情况下还有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法定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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