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02年5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作者机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出 版 物:《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 卷 期:2002年第4期
页 面:19-2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 交通管理条例 轨道交通 行政处罚 修改情况 市人大 上海市
摘 要: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4月27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1、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通信信号系统是重要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轨道交通设施的定义中予以补充。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相应补充。2、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