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兼职者可享工伤“双保险”
出 版 物:《中国市场》 (China Market)
年 卷 期:2005年第2期
页 面:11-12页
学科分类:120202[管理学-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法学] 020207[经济学-劳动经济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1[经济学-理论经济学] 020106[经济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主 题:劳动保障部 缴纳 工伤保险费 职工 兼职 施行 就业 《工伤保险条例》 依法 用人单位
摘 要:劳动保障部近日对《工伤保险条例》的8处规定作出补充说明.职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时.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哪个单位出了工伤,就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此次劳动保障部对其作出的补充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主要还包括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