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撤回权:法理阐释与规则续造
Jurisprudence of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of Consent for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e Renewal of Rules作者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版 物:《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ihez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4年第38卷第4期
页 面:85-9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福建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福州大学研究基地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数字福建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3FZUJDB04) 福建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多元化数据流通中介的法律治理机制研究”(FJ2022C063)
摘 要:同意撤回权法律规定简洁,加之其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与统一的实践标准,仍存在着理解与适用困境。该权利应理解为个人信息主体通过撤回同意使得有效意思表示归于消灭,从而单方面限制他人介入其人格领域,其实质上是具有人格权属性的撤销权。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行为能力,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个人信息同意能力,其有权随时以便捷的方式同意将个人信息全部或部分撤回。对于现行法中同意撤回规则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可以在重塑信息处理者的同意征求机制、完备其风险评估及告知义务的同时,分情况限制同意撤回权的行使,并同步配备赔偿责任的例外规则,以期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