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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封闭货车严重超员的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     者:张艳青 

作者机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0005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24年第14期

页      面:65-6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从事旅客运输 危险驾驶 严重超员 货车载客 

摘      要:《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3项中“从事旅客运输与“载客同义,可理解为“载员,“从事旅客运输可视为注意规定。对于不具备旅客运输营运资格的、驾驶货车等非客运车辆违规载客的,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只要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均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认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要综合货车载客人数、超员比例、车辆容积、车辆性能、安全措施、改装情况、载货情况,再考虑行车路段、行车时段、行车时间长短、从事非法旅客运输年限、是否收费、是否多次严重超员载客,是否合并超速驾驶,是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资质等方面因素开展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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