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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事实证明标准降低制度的建构与规制

Lowering Standard of Proof for the Substantive Fact: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Regulation

作     者:王刚 

出 版 物:《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年 卷 期:2024年第7期

主  题:实体事实 证明困难 证明标准降低 证明责任减轻 substantive facts difficulty of proof reduction of standard of proof reduction of burden of proof rule and regulation 

摘      要: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但是,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无法兼顾到全部诉讼案件的公正问题。针对其缺陷,可通过证明标准降低予以弥补。将待证事实为真的心证要求予以降低,可以起到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的效果。证明标准降低的法律性质为证明责任减轻,不免除或者改变原来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降低,不是对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否定,而是以其为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关系为“一般与例外。建构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传统及实践的证明标准降低模型,除了坚持“一般与例外原则外,还应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即确因案件事实本身性质造成证明困难且致实体审理结果显失公正;同时,应对其施以程度和程序上的双重规制,在程度上降低的下限为盖然性优势(超过50%),在程序上及时公开降低的心证过程及结果并允许当事人论辩与上诉,以防止恣意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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