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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How to Determine whether a Narcotics Trafficking Crime is an Accomplished or Attempted Crime

作     者:郑岳龙 

作者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06年第7期

页      面:107-10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贩卖毒品罪 未遂 既遂 公安人员 海洛因 被告人 合伙关系 酒店 李立 深圳市 

摘      要:案情 2004年9月8日,被告人卢龙兴、游夏松(卢的马仔)携款98万元,到深圳市向被告人黄兴福、王启东(黄的马仔)购得海洛因10块,带回东莞市黄江镇。卢龙兴分别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寥启见、李泽青、陈代春、伍国田、李立桂、段义坤到黄江镇裕元酒店134房交易毒品,同时让被告人彭桥友(卢的马仔)送海洛因样品到裕元酒店给廖启见验货。廖启见拿到样品后,又送去给正在黄江镇泰园酒店等候购买毒品的被告人吴绪红、邓达海试吸。随后,卢龙兴和游夏松携带9块海洛因前往裕元酒店,将打算卖给廖启见的3块海洛因留在116房,拿上剩余6块到134房,以41.2万元价格卖给李立桂、段义坤(二人是合伙关系)3块,以每块10—10.2万元价格卖给伍国田、李泽青、陈代春各1块(三人均承诺卖出后付款)。陈代春携带两块海洛因(帮李泽青带一块)离开酒店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海洛因694克;伍国田携带一块海洛因离开酒店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海洛因348克。随后,公安人员冲进134房,将卢龙兴、彭桥友、游夏松、李泽青、李立桂、段义坤抓获,从李立桂的挎包中查获海洛因3块,重1044克;从116房查获海洛因3块,到卢龙兴的出租屋查获海洛因1块,共计重139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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