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
Debate Between Accusal and Crime——analysis on subsection 2 of suction 17,Criminal Law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06年第21卷第1期
页 面:79-8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可以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立足成文刑法的特点,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中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