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法》赋予体育社会团体处罚权的研究
A study on the sanction right given to sports social groups by Sports Law作者机构:湖南师范大学篮球教研室湖南长沙410081 湖北大学体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武汉体育学院人体科学系湖北武汉430079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编辑部湖北武汉430079
出 版 物:《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Journal of Wuhan Sports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02年第36卷第5期
页 面:5-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研究阐释了《体育法》所赋予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权 ,结合社会团体的本质要求 ,将这种处罚权与行政处罚权、民事权利相区分 ,认为这种处罚权是《体育法》创设的一类新型权力 ,具有自律性。对这种处罚不服 ,不能寻求行政救济、诉讼救济。结合奥林匹克运动与法治的磨合、体育的内在要求、经济转型中我国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论述了《体育法》赋予体育社会团体自律性处罚权对我国体育发展的积极意义。建议在立法机关及时完善体育社会团体的自律性处罚权的同时 ,应采取措施使“政社分开 ,保障体育社会团体真正实现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