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长阅核制度的实践与展开
作者机构: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三庭
出 版 物:《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40卷第3期
页 面:161-17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研究”(课题编号:ZGFYZDKT202308-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责任制改革在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弱化甚至缺位的现象。建立院庭长阅核制度是一次理性的回归和及时的纠偏。院庭长阅核制度的主体应当是庭长以上具有员额法官身份的业务领导;阅核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审判类别、法院层级、难易程度等因素,重点阅核裁判文书;阅核程序应当设置在完成裁判文书之后、结案之前,对于格式错误、文字错误等可迳行修改,如果不同意处理意见则建议复议、提报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研究;院庭长阅核之后有无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应根据阅核后案件是否被发改等情况确定。另外,需要从提升素质能力、减少办案数量、建立容错机制、完善考评机制等方面强化配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