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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视角下备案审查与司法诉讼的制度衔接——以《备案审查决定》新增条款为基础

The Cohesion of Filing Review System and Judicial Litig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ights Remedy:Based on the Added Provisions of the Decision on Filing Review

作     者:梁洪霞 LIANG Hongxia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备案审查与宪法监督研究中心 

出 版 物:《人权法学》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Law)

年 卷 期:2024年第3卷第3期

页      面:57-74,158,15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项目“新时代家庭教育的政府介入问题研究”(K22YG203118)。 

主  题:《备案审查决定》 备案审查 司法诉讼 原因案件 溯及力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第6条和第14条的规定,为备案审查制度衔接司法诉讼制度的进一步细化提供了规范空间。从保障当事人权利出发,可以具体搭建以下制度衔接:当事人提起备案审查引发的备案审查决定对已决原因案件、未决原因案件的两类溯及制度,备案审查决定作出后对在审案件及审判终结案件的两类普遍溯及制度。在程序上需要借助诉讼中止、恢复诉讼、再审等机制与备案审查形成联动,且当事人根据备案审查决定提出再审应受到再审期限的限制,具体按照“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自知道备案审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刑事诉讼除外。目前备案审查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书面审查意见,其效力的发挥需以制定机关实际废止、修改规范性文件作为前提和具体起算点,且比照备案审查决定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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