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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监管能改进企业合规吗?

作     者:[加]克里斯蒂·福特 [美]大卫·赫斯 李勇(译) 张英姿(译) 

作者机构: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密歇根大学斯蒂芬·M.罗斯商学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出 版 物:《新华文摘》 

年 卷 期:2024年第10期

页      面:149-1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证券交易委员会 制定和实施 不法行为 和解协议 企业合规 合规计划 违法行为 共同特征 

摘      要:在与美国联邦司法部(DOJ)或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的和解协议中,运用企业合规监管员已成为公司犯罪执法的一个共同特征。其作用是确保公司遵守和解协议的条款,通常要求公司停止其不法行为并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以防止以后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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