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化时代下可罚的违法性理论的溯源思考和本土进路
Reflecting on the Origin and Local Approach of the Theory of Punishable Illegality in the Era of Misdemeanour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
出 版 物:《青少年犯罪问题》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年 卷 期:2024年第3期
页 面:98-11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轻罪治理 可罚的违法性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阶层独立说 但书
摘 要:“轻罪化时代亟需建构限制轻罪入罪的机制。“但书规定是现成的实体法方式,但其在轻罪治理实践中陷入瓶颈。可罚的违法性在我国有天然的法规范土壤,为畅通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奠定理论基础。可罚的违法性是指,行为既符合构成要件,又不存在阻却事由,若没有达到可罚的违法性,不成立犯罪。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创设之初是用于轻微罪的出罪,其中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最契合我国轻罪治理。发展至今,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在我国已经异化,不但将刑罚反向融入犯罪成立的判断,而且进一步加深了刑法对前置法的从属性。应当将可罚的违法性单独置于第四阶层,宏观把握轻罪行为的入罪与否,并将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贯穿于“但书规定的司法适用,充分激活“但书条款在轻罪治理中的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