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一致性
The unity of interpretation出 版 物:《法律方法》 (Legal Method)
年 卷 期:2023年第4期
页 面:238-25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法律整体性 解释一致性 区分命题 建构主义 法律效果
摘 要:德沃金的解释理论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由早期的《疑难案件》,到中期的《法律帝国》,最终在《刺猬的正义》中得到全面阐述。德沃金认为,人类所有智力活动,除“科学之外,都是“解释。所有解释的共同特征是“目的,“目的造就了法律的整体性,进而推导出解释的一致性。这种“解释一致性论是错的,因为“解释与“目的并不必然相关,且“解释有不同的对象,这导致“解释无法做到一致性。对法律文本而言,应当区分“解释与“建构,“解释是识别法律文本的语义内容,可用于处理简易案件,但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解释只能起部分作用,还需凭借“建构将语义内容转化为法律效果,即在法律文本之外运用原则。需要说明的是,这仅是对德沃金解释理论的完善,并不涉及其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看法,即法律属于道德的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