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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抵押权的影响——《民法典》第419条之解释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main claim which has exceeded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on mortgage:explanation of Article 419 of the Civil Code

作     者:刘镇鸣 LIU Zhen-ming

作者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版 物:《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aicheng Normal University)

年 卷 期:2024年第38卷第3期

页      面:15-2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抵押期间 主债权诉讼时效 涂销权 

摘      要:抵押权本质是担保物权,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本身具有从属性。《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是抵押权从属性之体现,不应当解释为一种独立期间。当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并不会直接消灭,而是产生抗辩权,抵押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主张抗辩。抵押人行使抗辩权后,抵押权因主债权效力降低而消灭。当抵押权消灭后,抵押物所有人和抵押人享有涂销权,可以主张涂销登记,但是其他抵押权人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并不享有涂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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