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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招用的人员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作     者:李博 

作者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版 物:《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Zhongguo Renliziyuan Shehui Baozhang)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42-4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劳动仲裁 软件开发公司 生活物品 劳动报酬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保险费 

摘      要:【案情】王某于2022年7月经人介绍与北京某软件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结识,邵某得知王某正在找工作,便邀请王某为其工作。王某自2022年8月1日起接受邵某的安排,其主要工作内容为驾驶某软件开发公司名下车辆在邵某有应酬时负责接送、帮助邵某家人采购生活物品、定期接送邵某父母去医院复查等,邵某按月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3年4月,邵某告知王某其父亲准备回老家一段时间,所以暂时不再需要人帮忙了,要求王某另找工作。王某表示拒绝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软件开发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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