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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

作     者:石亚淙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出 版 物:《清华法学》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年 卷 期:2024年第018卷第3期

页      面:58-7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商业秘密 财产性利益 占有转移 盗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摘      要:目前学理上与实践中,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只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认定由于忽视窃取商业秘密的财产犯罪属性而可能导致量刑上的不均衡,应当考虑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认定为盗窃罪。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满足盗窃罪的对象要求。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导致商业秘密权能发生转移,即被害人的权能削弱,行为人的权能增强,且削弱部分与增强部分相对应时,就发生了盗窃罪所要求的占有转移;由于权能不具有排他性,可以共享,故即便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完全丧失商业秘密,也不妨碍商业秘密发生了转移,进而可以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是与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有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是财产犯罪的特殊法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存在不排除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适用盗窃罪。在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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