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解释语境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作者机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100005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102600
出 版 物:《中国检察官》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年 卷 期:2024年第8期
页 面:24-2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国家考试具有法律依据多元、重要程度各异、考试形式多样等事实特征,对涉案考试类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规范评价,要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司法实践应立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综合考量涉案考试的法律依据,考试的目的、内容与形式,以及考试所承载的社会功能、考试公平性与真实性保障等因素,对特定考试纳入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实质评价。评价中要以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范保护目的阐释为基础,深入求证组织涉案考试的法律依据,具体化情境化考量涉案考试的社会功能与刑法保护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