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行权路径--以民法典第七百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在破产程序中的应用为视角
Guarantor's Route to Exercising the Rights in the Bankruptcy Proceedings of the Debtor作者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4年第4期
页 面:50-5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破产程序 保证责任 不当得利 受偿 民法典 清偿顺序 优先获得 担保制度
摘 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法定代位权。保证人承担部分保证责任时,基于对担保制度解释第23条的不同理解,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能存在两种行权路径。路径一为由债权人就原债权总额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获得清偿,债权人超额受偿部分,保证人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该路径因债权人超额受偿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债权人不当得利等问题而存在实施困境。路径二为保证人及债权人以其对于债务人实际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保证人未申报时,债权人可以代位申报。在确定清偿顺序时,特定债权人的剩余债权优先于保证人的债权获得清偿。该路径在确保债权人优先获得清偿的同时允许保证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兼顾债权人、保证人权益保护,相较路径一更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