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的识别
The Identification for Procedural Minor Illegality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s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版 物:《行政法学研究》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4年第2期
页 面:109-12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程序瑕疵的类型化及其司法审查研究”(项目编号:18CFX019)
主 题:程序轻微违法 狭义程序瑕疵 横向界分 纵向界分 有意义的补正
摘 要:识别“程序轻微违法的唯一要件是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重要程序性权利包括对不利处分的申辩权、要求行政机关中立地作出决定的权利等;“产生实质损害指向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考察裁判文书所勾勒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并借此实现与一种更轻微的狭义程序瑕疵之界分,乃是我国学界研究“程序轻微违法的现有范式。但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会发现,其归纳的“程序轻微违法情形因与狭义程序瑕疵、“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屡屡重合而存疑。试图提炼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的各自表现,并以此实现界分的横向界分思路并不成功,亟待向纵向界分思路转换。当满足被诉行政行为“对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时,可对程序违法之“轻微与“更轻微暂作模糊化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行政主体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则构成狭义程序瑕疵;反之,构成“程序轻微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