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宪法划分的双重基础
On the Dual Basis of Sectorial Constitutional Divisions: The Respective of Structural Functionalism and Social Systems Theory出 版 物:《宪法学、行政法学》
年 卷 期:2023年第10期
主 题:部门宪法 社会子系统 功能分化 形成 划分 Sectoral Constitution Social Subsystem 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 Formation Division
摘 要:我国现有对部门宪法划分的探讨或拘泥于宪法文本架构,或照搬社会学理论,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从而导致了部门宪法学理建构的困境。准确界定部门宪法中“部门的概念有助于讨论部门宪法的划分。部门宪法划分的社会基础是社会系统。作为社会子系统的“部门由“行为—互动模式和“沟通—关联模式形成,而社会分工、吸引子、社会功能和符码则为社会系统提供划分标准。部门宪法划分的规范基础是宪法文本。划分部门宪法应以部门宪法释义学为理论基础,观察宪法从国家向社会层面渗透的历史进程。社会子系统之间的冲突、社会子系统的自我再制和宪治化趋势共同导致社会子系统被宪法规制的需要。应以宪法基本国策引导部门宪法的划分。当前我国需要将宪法领域划分为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环境宪法、教育宪法、科技宪法等6个部门宪法。